监护的变更
监护的变更,指监护情事的变化而导致的监护关系的变化。即当事人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或变更监护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及贯彻民法通则《意见》对监护变更作了具体规定: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有关组织依照法律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应当在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变更监护事宜,应注意以下问题:
监护当事人请求变更监护关系时,应具备适当的事由即监护人有合理的辞职事由,被监护人在有识别能力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变更请求。
监护人的辞职事由:(1)监护人年满70岁;(2)监护人病重,长期卧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3)监护人因服役过程中出现特别情况的;(4)长期在被监护人居住地之外工作、服刑、不可能履行监护职责的;(5)已担任有两个以上监护职务的。
被监护人的合理变更请求:(1)改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对被监护人更为有利的,(2)被监护人长期在外学习,需要更换监护人的;(3)被监护人有重病需在外长期治疗,而治疗又有合适监护人的。
(责任编辑:bian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