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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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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夫妻监护权撤销的事由 时间:2014-10-23 22:2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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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受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当监护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就构成了监护权撤销的事由。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何种情形构成监护权撤销缺乏具体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往往不易把握。笔者认为,下列四种情形构成夫妻之间监护权撤销的事由:

  一是监护人提出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形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地位和利益处于相对地位,如果继续由一方作为另一方的监护人,必将违背法律设立监护制度的初衷,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也与当事人对抗这一基本诉讼法理相悖。在此种情形下,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由父母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是有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的。虐待属于作为的义务违反,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不给治疗等手段,对被监护人的身心进行折磨。遗弃属于不作为的义务违反,表现为对被监护人不扶助,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有的遗弃被监护人离家出走。上述行为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应取消监护人的资格。上述义务的违反,以有客观的事实为足矣,不以有无主观的过失为要件。当然对一些监护人因客观原因而不堪承受义务时,应加以区别。

  三是监护人下落不明的。由于监护人本身下落不明,难以行使监护的职责和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由其他人来担任监护人。

  四是权利滥用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的处分,如果明显不利于被监护人时,就构成了权利滥用。由于其权利滥用的行为,构成对被监护人现有利益和可得利益的侵害,也应撤销其监护资格。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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