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济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第6条又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上述规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不在上述规定之列。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是受害人因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进而使受害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而依法从致害方得到的物质补助,该补助是基于消费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而取得,旨在弥补受害人所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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