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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 时间:2014-04-07 10: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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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2、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二、两者所得数额不同。

  1、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按照均分与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分割的财产一般只限于夫妻共有的现实财产及法律规定的期待利益(如婚姻法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即一方分割所得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总额。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过错方赔偿给对方的损失,其数额非以夫妻双方的现实财产及期待利益为限,而是以过错方的过错严重程度、受害方受损情况等为计算标准。换言之,受害方所获赔偿额可以超过夫妻共有财产数额。 三、两者主体不同。

  1、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

  2、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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