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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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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类型 时间:2014-05-31 20: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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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

  一、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妻财产约定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人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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