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再生育的审批程序
时间:2014-10-21 21: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特殊情况再生育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二)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提供基本材料。其中,属于再婚对象的,还应当提供离婚证以及协议离婚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为病残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烈士子女的,还应当提供父亲或者母亲是烈士的证明材料。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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