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离婚,年满16岁、已外出打工收入的女儿认为自己能独立生活了,不要父母抚养。这是不是意味着子女主动放弃被抚养权,离异父母就可以不用承担抚养义务了呢?请问子女可以主动放弃被抚养权吗?
案情:
原告孙某某(女)与被告汤某(男)于1992年元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女儿汤某某。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孙某某便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与汤某分居生活。孙某某离家后,女儿汤某某即到外面打临工,靠自己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2009年4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汤某表示同意离婚,在诉讼中,由于女儿汤某某要求自己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故孙某某、汤某均以女儿主动放弃被抚养权为由,要求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找法网律师分析:
本案我认为汤某某虽已满16周岁,但并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尽管汤某某提出不要父母抚养,也应依法判决孙某某、汤某对其承担抚养义务。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意愿,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并不是也可以允许他们随意放弃法定的被抚养权,选择自己独立生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汤某某虽已16周岁,靠自已打临工也能取得一点收入,但因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能视为汤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由于汤某某系未成年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须得到父母的监护,因此,尽管汤某某要求自己独立生活,主动放弃其被抚养权,但也不能免除孙某某、汤某所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因此,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讲,法院应判孙某某与汤某离婚后均应抚养女儿汤某某。
提醒:
夫妻离婚后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定时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还要定期探望子女,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
《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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