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137-641-64000 蒋律师 抚养权】导读:父母把孩子生下来开始就有义务将孩子抚养成人,并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父母双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抚养孩子。日前,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离婚拒绝抚养孩子的离婚官司,夫妻俩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互相踢皮球,让一同到庭的10岁孩子小明(化名)当场泪洒法庭。据悉,昨天经过法官调解,最后孩子母亲带走了孩子,父亲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夫妻离婚拒绝抚养孩子,10岁孩子泪洒法庭
王女士与丈夫冯先生的孩子小明出生于2001年,现在上小学。夫妻俩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因冯先生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冯先生起诉离婚,但双方因孩子抚养争议,丈夫一气之下撤回了起诉。
在此次庭审中,王女士与冯先生对于离婚一事双方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称自己是外地人没有抚养能力,另外孩子现在在北京上学且跟丈夫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孩子由父亲抚养。而丈夫冯先生却称,孩子的母亲出走后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看过孩子了,都是自己照顾孩子,但是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因此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当天小明也一起来到了法庭,看到父母都不同意抚养自己,小明当场哭得泣不成声。经过法官与孩子沟通,小明说希望和妈妈一起生活。
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10周岁以上孩子跟谁生活可自己选择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庭审结果,由母亲抚养孩子,父亲给付抚养费400元
针对夫妻俩互相推诿的行为,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且多次给两人做调解工作。最后,孩子的母亲王女士同意抚养孩子。庭审后,在法庭的主持下王女士将孩子领走。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怎样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父母抚养孩子不仅是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既然把孩子生下来了,就必须承担起抚养义务,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bian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