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的基本概念及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时间:2013-07-17 09: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1) 证据的先行保存常见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保存的主体主要是行政关。 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而这些保存的证据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多用作行政机关的证据。(2)而证据保全多见于诉讼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其主体多是司法机关。证据保存与证据保全有如此区别,应该主要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客观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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