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被告是出于什么目的不同意离婚,作为原告要对自己的诉讼形势有个大概的了解,要初步判断自己的诉讼情形,对方的态度对法官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进而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是不是只要在法庭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了呢?答案不能一概而论,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若干意见规定的13种情形
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态度对法官的影响就比较大了,如果被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或被告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是很严重,再加上被告的“悔过”态 度足够诚恳,那么法官就极有可能采信被告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这样的情形法院无论是判离还是判不离都不能说错,因为法律规 定是“可以”判决离婚,这就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做出不同的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如果双方或者任一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态度对法官在是否判离这一问题的判断上影响力微乎其微。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并且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形下,就算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再明确再强烈,法官也不太可能会采信被告的主张。
既没有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又没有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列举的13种情形
这时,法官判决是否离婚只能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然而,法官通过短短的几次庭审不可能完全对夫妻感情情况有一个准确地把握,这样,一方在法庭上的“悔过”表现就起到了很大的迷惑作用,再加上“劝和不劝离”的思想影响,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既然如此,原告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减少对方态度对法官的影响?
对于第一种情形,原告大可放心,因为对方的态度对法官影响不大。如果是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形,原告就不能掉以轻心了,应积极向法院提供平常夫妻感情不和或者对方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要让对方的行为给法官造成“第一印象”效用。并且这些证据的提交最好能在开庭诉讼之前,那样可以让法官对双方的情况先有个大概了解,如果等开庭后诉讼形势不利于自己时再向法院提供,那样效果就会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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