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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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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办理离婚时所采纳的建议的解释 时间:2014-01-30 14: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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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类型中相对比较容易处理的纠纷类型,较之于相邻关系、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等类型的案件,它呈现出纠纷的单纯性、审理的模式性和裁判结果的相对固定性(离或不离)的特点。 长年在外,夫妻感情淡漠导致分手。有些农民长期在外打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而引发离婚诉讼。 意志薄弱,经受不住城市生活的诱惑。有些人在五光十色的城市霓虹中迷失了自己,对原来的农村配偶感情变质,要求离婚。 因赌博的不良恶习,引发离婚诉讼。一方因沾染赌博恶习,整天沉迷于赌档,不关心子女、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另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再婚夫妻因经济和子女问题而离婚的增多。再婚夫妻往往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一旦为此产生矛盾,双方都不能理性地处理而引起离婚诉讼。

  农村家庭的不稳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对此,应引起社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压降农民离婚率,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通过法官进社区、进村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推动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使广大农民认识到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 二是弘扬忠贞观念,使广大农民树立正确婚姻荣辱观。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舆论,弘扬忠贞爱情的美德,谴责朝三暮四的丑恶。 三是加大调解力度,作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四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加强对农民群众的说教工作,避免因为他们情绪激动而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将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变成死亡婚姻。五是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的配合,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加大对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社区、村委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协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灵活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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