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下面四个方面:
1、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由此所产生的离婚,必须与一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一方 同样无权请求另一方赔偿。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链锁的,即离婚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财产损失与侵害行为、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与侵害行 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都必须在离婚时才有权提出。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无过错方因不同意离婚而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离婚损 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起诉。
2、另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同时一方必须无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过错”的认 定应当与一般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区别。从严格意义上讲,这里的“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根据法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的过错。即只要发生了法律列举的几种行 为就认定行为者存在过错,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作出来的。如果双方都作出了法律列举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侵权行为发生的 顺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导致后继侵权行为的过错减轻或消失。为了淳化社会道德风尚,只要双方都有依据本法推定的过错,双方就都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不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来处理。
3、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请求对方给予赔偿。
4、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下列几种侵害行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
婚姻中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方法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关系才 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只能算作是同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纠纷适用民法通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 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 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有配偶者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 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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