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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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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具备条件 时间:2014-08-25 16:3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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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登记离婚需要具备条件:

  1、婚姻合法

  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围。只有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才能够通过行政登记程序办理登记离婚。而且,行政登记离婚不适用于涉外离婚。涉外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2、主体适格

  男女双方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程序解除。

  3、协议真实

  男女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对解除夫妻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生活帮助、子女抚养等均无异议。离婚合意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是出自当事人内心愿望的,而不是虚假的、误解的或者受人胁迫的、欺诈的。如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有这些情况存在,将依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不过,在登记离婚之后,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进行反悔,主张离婚无效。这是由人身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4、协议内容适当

  协议内容的适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双方关于离婚的协议不应附人身关系上的条件,比如不得限定一方或者双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等等。另一方面是对离婚后果的合意应该适当。对离婚后果的协议,虽属于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但并非毫无限制。何谓“适当”,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地解释其含义和要求,但我们认为应当做到:第一,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公平的,体现了男女平等的要求;第三,协议的内容不能有损于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四,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规避法律的情况,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第五,协议的内容是比较详尽的,对重大事项没有遗漏。应当注意,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应查明协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而无需追究当事人双方离婚的具体理由,更不能适用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的人将通过行政登记离婚与法院裁判离婚相混淆,认为行政登记离婚也需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或者认为应当问明并记载离婚理由,都是对法律的误解。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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