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司法解释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政策 时间:2014-07-30 22: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调整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增设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与当地现行的缴费档次更好衔接,有利于缴费政策的延续。

  二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这次明确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体现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政策,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

  三是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

  四是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我省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

  五是规范了制度转移衔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衔接原则,规范了制度内转移接续办法。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被继承人的债务类型  下一篇:事实收养案件的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