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
1.中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和户婚律
在奴隶制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而礼却起着法的作用。到封建社会,开始有了户婚律,唐朝和明朝最为发达,但起主要作用的仍是礼。比如古代嫁婚方面的“三书六礼”( 三书 : 聘书: 订亲之书,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 过礼之书,是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 即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 六礼 : 纳采: 订亲之书,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问名: 过礼之书,是礼物清单,当中详列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纳吉: 即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 纳征: 呈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即正式送聘礼,称为纳征。 请期: 是男家请算命先生择日,今称“择日”。 亲迎: 婚礼之日,新郎乘礼车赴女家迎接新娘。)
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 七去” “三不去”(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七出”“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七出”: 《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唐律疏议》——“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 《大戴礼记》——“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唐律疏议》——“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等婚礼以及女子“三从四德”(所谓的“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意思是说女孩子在未出嫁之前要听从家长的教诲,不要胡乱地反驳长辈的训导,因为长辈们的社会见识丰富,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出嫁之后要礼从夫君,与丈夫一同持家执业、孝敬长辈、教育幼小;如果夫君不幸先己而去,就要坚持好自己的本份,想办法扶养小孩长大成人,并尊重自己子女的生活理念。这里的“从”并不是表面上的“跟从”之意,而是有工作性质的“从事”之本质。(《仪礼、丧服、自夏传》) 所谓的“四德”是指:德、容、言、工,就是说做女子的,第一要紧是品德,能正身立本;然后是相貌(指出入要端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言语(指与人交谈要会随意附义,能理解别人所言,并知道自己该言与不该言的语句)和治家之道(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方面的细节)。(《周礼、天官、九嫔》))、“三纲五常”( 三纲: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指仁、义、礼、智、信。封建礼教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
2.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典型代表是:(1)古代罗马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如《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等,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但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早期的婚姻权从属于家父权,家庭则完全是父系、父权、父治的。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订婚权出于父命。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市民法和万民法各有不同。按市民法成立的称为正式婚,即有夫权的婚姻,方式有三种:共食婚(有隆重的宗教仪式);买卖婚(男子在计量者之前以要式契约的方式买受女子);时效婚(要求男妇必须在事实上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配偶,妇子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按照万民法规定而成立的婚姻为略式婚,即无夫权的婚姻,主要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成婚。市民法上的结婚方式主要盛行于罗马奴隶制前期,到了后期逐渐为万民法上的合意所代替。(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结婚多以交付聘礼为要件,离婚有较强的夫权主义色彩)、寺院法(宗教婚,禁止离婚主义盛行)和罗马法(影响很大)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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