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徐某(原告之母)与被告张某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并生育原告张某某。20xx年x月x日,徐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某归被告抚养,徐某按北京市最低生活水平的一半给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满十八周岁。同年x月x日,双方经民政局登记离婚。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张某给原告母亲写下“现将张某某的监护权转到其母徐某名下”。现原告张某某由徐某抚养,但对抚养费未达成协议。为此徐某欲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原告张某的抚养费事宜。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觉得案情并不是很复杂,焦点仅是如何合理确定并主张抚养费数额的问题。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相关法律规定是根据被告的收入来确定。原告之母陈诉称:被告有固定的工作及收入,而且有一套市区的房屋一直在出租,两项合计人民币4000余元,只是没有确凿的证据。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刘律师即进行了调查取证,首先通过被告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了解到被告的收入情况,这点与原告之母提供的情况基本一致。接着就是如何取得被告出租房屋的证据,对于这一点,原告之母给与了配合,自行与租客取得联系并了解到房屋每月收益的信息。
在前述工作做完后,刘律师即拟订民事起诉状,再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便向所辖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原告之父,对原告负有抚育的法定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的抚育费数额偏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家庭状况及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并判决如下:
一、自二00八年x月x日始,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某抚育费人民币七百元(其中二00八年x月x日至x月x日的抚育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每年七月十日、 一月十日前各给付半年的抚育费)。
二、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后记:此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抚育费的数额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抚养费数额确定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生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毕竟涉及到多重情感因素(抚养费支付方的支付能力;支付方的家庭经济负担;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当然,如果原确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被抚养方生活需要的,被抚养方也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对此本意见的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责任编辑:bian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