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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合法性初步审查处理 时间:2014-11-19 22:5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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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合法性初步审查处理

  执行机构具有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合法性的初步审查权和可执行性审查权,是理论界的一般观点,也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上的给付,是指债务人交付一定的财物、给付一定的金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的总称。按一般法律行为理论解释,民法上的给付应当具备合法和社会妥当性、确定性、可能性三个要件。

  (一)内容之合法和社会妥当要求。给付不得违反强制或禁止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公序良俗。(二)内容之确定。给付内容,在债权成立时无确定的必要,但到履行时,须定有确定的标准,依当事人的意思不能确定的时候,应当请求第三人(包括有权机关)进行裁量确定。种类债权、货币债权、选择债权的内容,如依当事人的意思不能确定第三人(包括有权机关)也不能确定,同时也没有另定其他确定方法,债务归于消灭。

  (三)内容之可能。给付的内容应为可能。客观上不可能的物和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不能成为给付的内容。在第四部分讲述。

  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合法性的初步审查,就是对给付的合法和社会妥当性、确定性的审查,就是要求该法律文书在实质内容上具备以下条件或要素:

  (一)具有给付内容。

  只有确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如果法律文书单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如确认权属、变更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等,其内容不需要执行,所以不能成为执行依据。遇有本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按“裁定不予执行”类做执行结案处理。

  (二)给付的内容具体确定。

  作为执行依据,其所确认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确定,执行机构可以直接依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无需再作出裁判。

  所谓具体确定,指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在内涵上不能作法理和文字上的扩张或缩略解释,在外延上其所概括的数量或范围无需思索便可界定,或者只做一般人都能进行的实数代数计算即可得出无需数理验算的数量或范围。在法律文书主文的表述中必须明确标明债务的种类、范围、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内容。

  理论上,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具体明确的给付内容,视为该法律文书尚未成立,必须另行取得执行依据。

  执行实践中,如果执行人员认为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全部不能确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

  或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并裁定部分或者全部中止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

  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审查和处理

  [ 李连军 ]/

  (三)给付内容合法。

  如果给付的内容和给付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均不能成为执行依据。即使生效法律文书在作成时给付内容和程序合法,但请求执行时又有新的法律禁止其给付内容或程序的,也不能成为执行依据。

  非法的给付内容,不因法律文书的生效而获取合法的名义。给付内容合法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在要求,是成为执行依据的首要前提。

  执行实践中,如果执行人员认为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给付不合法,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条文裁定处理。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函请上级法院审查处理;并裁定中止执行,同时告知当事人。或可告知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请求新的执行依据。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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