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是否具有执行管辖权的审查处理
案件移交执行局后,执行员应当首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部分执行机构及其职责、第二部分执行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执行机构的主管和执行管辖问题进行审查。
1.对应该由本院管辖的执行事项,但不是执行局的职责的,通知立案庭撤销执行案件,移交相关责任庭室处理。立案庭如不作撤销案件处理,裁定不予受理,按“裁定不予执行”类执行结案处理。
2.经审查,本院没有执行管辖权,或者其他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执行的,通知立案庭撤销执行案件。立案庭如不作撤销案件处理,按“裁定不予执行”类执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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