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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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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变更抚养权咨询 时间:2012-08-21 16:47 来源:离婚咨询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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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一:我与前夫在五年前离了婚,法院将我们的女儿(当时只有6岁)判给了我前夫。我每个月付抚养费给女儿。今年初我前夫做生意失手,经济状况大不如以前。他忙于应付,没有时间照顾女儿,就把女儿送到他父母家,两位老人体弱多病根本无力照顾外孙女。而我现在条件比较好,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有自己的房子。我想让女儿跟我一起生活,女儿也愿意,我前夫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案情二:王某和前夫协议离婚半年了,孩子当时是跟他一起生活,两个月后前夫再婚,现在一家人从山东菏泽迁到西安市生活。孩子刚到西安就病了,一直在住院。他们拒绝王某跟孩子联系,拒绝王某探望孩子。王某想通过法院要回孩子,需要做些什么?需要什么条件?王某的前夫有病,乙肝,现在没有稳定的工作,但是他们家庭有钱。王某现在也在外地,开了一家店,每月也有1000到2000块的收入,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手续?如果王某打官司胜算大概是多少呢?

  针对第一个案例,离婚咨询律师回复:你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就是离婚时法院将子女判给对方,后来状况发生变化,想自己抚养子女,这在法律上称为抚养权的变更。抚养权变更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因此只要父母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抚养费如何支付也达成了一致,没有矛盾和纠纷,就可以了。

  针对第二个案例,离婚咨询律师回复:父母双方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另行起诉。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王某可以根据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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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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