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赘,不愿登记结婚就与女子同居生活,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女子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承担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非婚生儿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黄某自2013年7月起至2027年6月止,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被告黄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原、被告是同村同屯人,原告家只有两个女儿,原告父母想找一个上门女婿。在双方父母安排下,于2009年2月按双方农村风俗举行婚礼,男方入赘女方生活。由于黄某的不配合,至今一直没有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9年6月15日,原告生育一个儿子,后外出打工。情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产生隔阂,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彼此互不往来。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改善孩子生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非法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法院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6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50﹪。据此,被告应自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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