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子女抚养权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 时间:2014-03-27 20:1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非婚生子女知识】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是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常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却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少数生母也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放弃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建立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已经明确的基础上,因此,首先应建立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确认制度,否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对非婚生子女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法确认其与生父母的关系。

  1、非婚生子女生父母主动承认亲子关系,并且自愿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此种情况一般是未婚男女生育子女的情况下较多,未婚男女生育子女后结婚,再通过合法程序将非婚生子女领回,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其的亲子关系。

  2、女方生下非婚生子女后、男方不承认孩子与其有亲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生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并提供有关证据和人证、物证等证据,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父子女关系。必要时,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确认。

  3、丈夫怀疑其妻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子女,而拒不承认其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应由丈夫举证证明妻子受胎时未与妻子同居,也可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丈夫与子女无血缘关系,则丈夫与该子女不构成父母子女关系,不承担法律上抚养教育该子女的义务,但如果丈夫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明的,认定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子女。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与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下一篇:未成年子女与不能独立生活未婚生子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