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知识】国外关于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
人们基于尊重婚姻制度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相结合的理念。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外国法中多有关于准正和认领制度的规定。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子女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法律制度。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和利益,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准正制度。
准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资格。但效力发生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有的规定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认领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在非婚生子女尚未准正的情况下,由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其所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出于生父主动的认领,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生父认领,称为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相同。
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认领一般具有溯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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