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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3-10-31 08:4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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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知识】别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外国准正制度概述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

  准正制度最早始于罗马法,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父对于婚姻前所生的子女,因与其母结婚而取得家父权,对子女视为婚生。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另外1926年英国也颁布了准正法。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也是有两种有差异的规定: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因父母结婚或法院的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法国民法第33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或因父母结婚,或因司法判决而发生”。同时日本民法规定婚姻之准正须以认领和婚姻为要件,父于婚前已为认领者,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当然准正,亦称婚姻准正;父未认领者,其父母虽结婚亦不当然准正,尚须于结婚中因父母认领始为准正,亦称认领准正。

  (二)各国准正制度的形式

  综合各国在准正方面的立法,准正制度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婚姻准正,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这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这是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2.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血统上(事实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对于婚姻无效时,是否可以发生准正关系,德国、瑞士民法典有婚姻被宣告无效时亦不妨因生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的规定。

  (三)准正的时间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综合各国立法例,在准正的时间发生法律效力这方面现在有三种做法:1.是从父母结婚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国民法典332条就是这样规定的;2.是被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计算;3.是从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的效力,瑞士民法典259条、日本民法典784、789条和德国的民法典,都是这样规定的。

  (四)涉外非婚生子女准正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涉外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同一制,即不区分各种不同的准正方式,只是笼统地规定准正应适用的法律;另一种是区别制,即区分不同的准正方式,分别确定法律适用规则采用同一制的国家主要有希腊!土耳其!原南斯拉夫!塞内加尔等国家,其大多采用属人法的作法。由于准正有不同的方式,而每一种方式又有其不同的特点,不能一律规定同一的冲突规则,所以许多国家将不同的准正形式区别开来,分别制定不同的冲突规则,一般来说,准正的方式主要有父母事后婚姻准正!认领准

  正和司法宣告准正各国的做法大多围绕这三种形式来制定不同的冲突规则。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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