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生子女】现代非婚生子女的实质平等
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联合国即以一系列的宣言、公约规定儿童权利的保护问题。195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确立了儿童权利无差别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此相适应,各国相继修正亲子法律规范,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确保其基本人权。特别是自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宣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3条第1款)以来,现代亲子法更由一般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发展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些国家基于“子女平等性”和“子女最大利益”更加致力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同等化,从而实现了子女的完全平等———实质平等。
自1968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就根据宪法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规定对30个以上的非婚生子女案件作出了非婚生子女在一切方面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的判决,将非婚生子女列于联邦宪法的保护之下。1973年,美国又颁布《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具体规定了确认生父的各种方法: (1)父母间存在婚姻关系;(2)在子女出生前,被指认的生父与生母结婚,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3)在子女出生后,被指认的生父与生母结婚或采取其他形式表示对孩子的承认;(4)被指认的生父将孩子带回家并作为自己的子女在公开场合出现;(5)被指认的生父通过正式文件得知其为孩子的生父,而未对其生母表示反对。其中父母的婚姻关系只是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方法之一,而不是划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根据 “到1995年,《统一父母身份法案》已经被19个州适用,有更多的州经修改后采用,该法案抛弃了婚生子女的概念(将父母统称为parents子女统称为child,无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区别),所有的子女与他们的父母(无论已婚或未婚)用语完全相同.另外在继承权与受抚养权等方面也已实现了所有子女与父母双亲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
我国澳门地区,在20世纪末进行的法律本地化的过程中,民法典亲属编顺应世界亲子法的立法趋势,消除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差别待遇,也实现了子女的完全平等。《澳门民法典》在第3编亲子关系制度中开宗明义宣称:“不论受孕或出生之事实在何种情况下发生,法律赋予各人因亲子关系而生之权力及义务均属相同”(第1649条)。对有关无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立,除设有“父亲身份的确认”(包括认领和司法确认)外,还专门就母亲身份的确立设有“母亲身份的声明”和“司法确认”母亲身份.澳门民法典从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来确定父母亲生的身份,而不是以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来确定子女的婚生与否,从而实现了亲子立法对传统立法理念的根本突破,此可谓亲子法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经过三个阶段的演进,逐渐达到一种比较平等的状态。接下来,将从微观角度对这些保护制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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