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由此引发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依法应如何处理?
此类纠纷在法律上称之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起诉至法院,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应当明确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并生育小孩,所生小孩是非婚生子女。这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原则上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实践中,男方或者女方是搬到对方的家里,并与对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和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家庭共有财产,哪些是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然后再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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