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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有关问题 时间:2014-01-10 16:2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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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有关问题

  问:我父亲在1986年和一个女人好上并同居(当时没有以夫妻名义),1987年和母亲离婚后,和那女人以夫妻名义住进我家,后生有一女,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我父亲1998年不幸死亡,在我父亲死的时候,那女的因为和父亲吵架带着父亲的部分财产已经离开父亲一年多,知道我父亲死了的消息后,在父亲死后的第三天就来到我家,要求以夫妻名义分割父亲的财产。请问那女的和我父亲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是否有权利分父亲的遗产?

  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登记结婚,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有几个显著特征,也可以说是必备要件。第一,事实婚姻的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都应该没有配偶,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第二,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也就是说双方应当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得到群众的公认;第三,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对于属于事实婚姻的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根据前述分析和上述规定,你父亲和那女人的关系基本符合上面的第二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至于她在你父亲死之前离开的事实,不能成为否定他们共同公开生活十几年的依据,但是可以成为分割财产时酌定裁量情节。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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