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指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配偶。根据法律的男女平等定义,第三者不特指女性。但社会上女性成为第三者的例子较多数。由于新中国的婚姻法,废除了传统的一夫多妻制,因此,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地位也遭受社会的歧视。
“第三者”在法律上没有明文定义,但一般指和具有法定婚姻对象,发生法定婚姻之外的第三方情侣、配偶。在法律上“第三者”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不作为犯罪定义。除了不受婚姻法保护之外,“第三者”的行为完全合乎法律标准。
我国法律对“第三者”的态度
第三者在中国,得不到婚姻法的保护,同时也被社会歧视。在社会上,许多当事人受到人格侮辱的现象。而许多对于第三者基本人权,如计划生育、子女就学等规定和条例,更是受到了粗暴的侵犯,然而事实上,不是当事人,而是这些规定有违背宪法和法律之嫌。
值得重视的是,法律并非只有婚姻法,第三者作为公民,毫无疑问地享有享受属于他们的各种基本权利。因此在舆论指责那些不负责任的第三者的同时,必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第三者的行为和有预谋犯罪,是完全不同的,第三者的行为,没有违背包括婚姻法在内的任何法律,在法律范畴中完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另一方面,第三者,也并非是所谓的违背传统道德。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没有基督教式的婚礼和基督教式的一夫一妻制。所谓的道德也是五四新文化革命所带来的新的评断标准。客观地说,一夫多妻制也是数千年实践的结果,被时间所证明的社会家庭稳定的方式,同时对人口素质的提高,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婚姻遭遇“小三”的入侵,妻子能起诉“小三”吗?
一、 妻子能起诉“小三”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情、包二奶现象等。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小三”,许多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就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1、 妻子可以获得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小三”的可能。所以,当前,妻子难以起诉“小三”。
2、法律不能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人的合法权益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小三”,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小三”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小三”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夫妻携手步进婚姻的殿堂后,就应该互尊互敬,互亲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对婚姻的道德意识和对家庭的责任意识,这样婚外情也不会滋生。我国法律中,妻子是难以起诉“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离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责任。如果婚姻确已破裂,那么只能走向离婚,离婚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财产等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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