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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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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身亡引发继承纠纷 时间:2013-04-25 15:4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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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丈夫不幸出车祸身亡,妻子、四岁的幼女与公公发生了继承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由公公给付其儿媳妇、孙女现金6万元。3月20日,陕西省洛川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的执行案件,为申请人执行回6万元的现金,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案情】

  王娟与刘建军于2007年结婚,2009年生一女孩取名刘芳芳。2012年4月,刘建军驾驶朋友王小军的车在洛川县谷咀沟发生交通肇事,致刘建军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王小军赔偿刘建军死亡赔偿费、埋葬费、老人/子女抚养费共计20万元,由刘建军之父刘云领取。刘云用赔偿款支付了埋葬费3.6万元,清偿了刘建军的贷款利息3307元,剩余的160693元刘云以老两口养老为由自己留用,同时拿走了刘建军生前的7张债权欠条。王娟仅领取了刘建军所在单位补发工资2.3万元,其余一无所获。2012年7月,王娟、刘芳芳请求法院判令刘云支付赔偿款20万元。洛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刘云给付王娟、刘芳芳现金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刘云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王娟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情结果】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刘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王娟、刘芳芳现金6万元,并如实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之后执行法官多次将刘云和王娟召集在一起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为他们耐心讲解法律,分析情理,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由刘云分两次全部给付案件款。3月20日,王娟领到了全部的6万元案件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评析】

  死亡赔偿金往往包括很多内容,具体有丧葬费、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抚恤金)以及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等。其中,抚养费和赡养费是有特定赔偿对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所有;丧葬费是被继承人的丧葬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垫付此费用的人取得;而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是对于特定经济损失的赔偿,该赔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债权。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因此,王娟、刘芳芳与刘云夫妇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该笔死亡赔偿金。但他们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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