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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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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彩礼的索要与赠与分析 时间:2012-10-10 14: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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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彩礼的历史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已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婚姻作为中国人的头等大事,“结婚彩礼钱”逐渐被中国老百姓重视,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响,“结婚彩礼钱”由新郎单人承担改变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担,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受之影响,提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做为一种习俗被沿袭至今,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

  彩礼究竟是赠与还是索要?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然而,彩礼是以交付一定财物作为恋爱、订婚和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习俗里面常常包含有一种非自愿的被迫的因素,而违反这个“规则”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隐含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胁迫要挟的性质。而真正的赠与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享有所有权 的财物自主处分的行为。探究其交付财物的行为是否出于“本意”、“原意”,可以看出,其向对方父母家人交付彩礼及财物,实质上是迫于风俗所产生的舆论压力,屈从于当地民俗形成的“亚文化”之强大规范力量,并非内心自愿。这种情况下交付钱物,由于意思表示不自,存在瑕疵,故其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赠与,应以索要论。

  离婚纠纷中彩礼的认定

  离婚律师:在返还彩礼的诉讼中,不能无限放大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权利。

  (1)关于彩礼认定问题。只有那些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而赠与的财产才能称为彩礼;不能把一方亲属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都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求返还;判定的标准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关于返还的财物范围问题。法院只能判决返还作为彩礼的财产本身,如果彩礼本身因共同花费而有消耗和价值减损,赠与人不得要求赔偿或者折价补偿;即使产生孳息,也不需要全部返还,应当按照孳息的一般原理予以返还,比如当时仍然存在的天然孳息如果实、牲畜的幼仔,可以返还,而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等则可以不再返还。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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