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高院指导意见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请求权的审查和处理 时间:2014-11-19 22:5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分享到:

  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请求权的审查和处理

  申请执行人基于相关法律文书享有执行请求权和实体请求权。在确认执行管辖权后执行程序开始前,还应当同时或首先审查申请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请求权,也就是对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处理。

  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或要素:

  (一)该法律文书必须是有权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作出的正式文书。

  具体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种类和内容。

  (二)该法律文书需已生效。

  ■■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成为执行依据,

  ■■(三)有明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该法律文书必须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且需特定化,即并唏嘘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基本情况。

  债权人的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承受债权的合法文件,如债权人死亡证明、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工商登记机关证明等。

  (四)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应当执行的事项以法律文书中裁决主文标明的事项为准。该应该标明的事项包括,交付的特定物及其特征、给付金钱的数量或可实数计算的方法、作为或不作为的内容和方式等。这也是该法律文书在实质内容上应当具备要素。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是有期间限制的。除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理由,超过二年,当事人即丧失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按“裁定不予执行”类执行结案处理。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  下一篇:流动人口办证难是误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