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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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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的确定标准和特殊情形 时间:2012-09-06 19:20 来源:离婚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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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的特殊情况解释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的确定标准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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