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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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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财产新解 时间:2014-01-15 10: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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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共同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同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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