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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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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离婚财产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2-08-22 02:51 来源:离婚咨询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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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现实生活之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相当普遍,甚至还有人伪造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无论哪一方存在这些行为,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一旦发现对方有上述不当行为,受害方应注意搜集对方恶意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在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可判令对方少分和不分。

  为了防止一方对家庭共同财产转移、隐藏、变卖或毁损,可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2)在婚姻中哪些财产是自己的?哪些财产是对方的?哪些财产是两人共有的?我国《婚姻法》对此做了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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