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代位权制度在国外立法中也有规定,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人没有到期债权,债权人就无代位权可言。债权转移,其随同转移,债权消灭,其随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区别在于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直接得到清偿债务。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就收取的财产有直接得到清偿的权利,就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了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4、债权人代位权不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也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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