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律文书 >
首席律师 丁静 律师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离婚咨询182-176-64000
丁静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律师...[详细]
特别推荐
热点文章
 
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重点问题 时间:2012-08-29 02:44 来源:离婚咨询网 作者:admin
分享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只要夫妻关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带上登记离婚所需的相关手续材料(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双方的户口本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文件、离婚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均系原件)等,就可到女方或男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当场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当场颁发离婚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可当场颁发离婚证,改进缩短了原来的离婚登记办理时间)。自此夫妻关系解除。

  《离婚协议书》至关重要,它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方的义务即为另一方的权利,双方一旦签字确认,协议里就财产分割等内容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效力。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未充分对一些纠纷隐患问题进行设防及制约,那就有可能导致您一生的遗憾。即,婚离了,麻烦事还不断,影响您新的生活的开始。律师建议当事人一定要慎重。

 

(责任编辑:bianji)
分享到:
上一篇:2012最新夫妻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下一篇:涉外婚姻夫妻婚前协议书范本
相关文章